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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群众路线: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经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05:44:00    

【党史钩沉】

作者:徐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其价值取向充分彰显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坚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群众路线,也是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一贯做法和重要经验。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法治建设始终把党的群众路线置于核心位置,从人民的需要出发,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短短13年间,边区政府高效出台了1000多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纲领性文件,逐步构建起较为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建设实践始终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切实有效地保障了根据地人民的民主权利,赢得了边区人民的广泛认可与坚定支持。这为巩固根据地和红色政权,夺取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立法环节,党的政策指引为边区立法明确了方向。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相继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其中,《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定了边区政权的三三制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选举了边区参议会议员和边区政府委员,1942年完成了乡选举。随后,三三制原则在其他抗日根据地得到实行,对广泛动员群众、推动抗战胜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为边区立法提供了有力保障。党深入组织动员群众,始终坚持扎根群众、服务群众的实践路线。1937年,边区政府成立后,立即领导所辖各县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普选活动。党的立法过程广泛吸纳了群众意见。边区政府在制定颁布每一项法律法规之前,都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只有在参议会集体大多数人同意的前提下,法律法规才能得以颁布执行。

陕甘宁边区的立法实践真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毛泽东曾指出,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8页)。边区参议会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核心指导思想,《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系统性地规定了民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以法律形式确认人民各项民主权利,成为边区政府保障民主的准绳。林伯渠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保护各个革命阶级的利益,纠正资本主义国家各阶级在法律面前虚伪的平等,而代之以真正的、实质的平等。

在边区司法实践中,我们党创造性将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紧密融合,推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生动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1944年,习仲勋提出司法工作人员要时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当“官”和“老爷”;“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此外,“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堪称党领导下司法守正创新的重要典范。他在延安大学作报告时,将这一审判方式精辟地总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1943年的“封捧儿婚姻案”就是这一审判方式的生动实践。这些例子充分证明,当司法工作紧紧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就能得到广泛支持和无穷力量。

为实现司法服务的普惠性,陕甘宁边区坚持“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明确规定“处理与接收案件,一切应便利人民,少拘形式”,畅通了群众的诉讼渠道,有效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问题,真正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例如,《民诉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刑诉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口头诉讼的合法效力,使得人民可以口述案情,由法院负责制作笔录,免除了被代写诉状人勒索的风险。此外,《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民诉条例草案》《刑诉条例草案》还作出了免除诉讼费、不收送达费和抄录费等规定,有效减免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民间调解在定分止争、事心双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边区民间习惯以宗族、邻里、乡里调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党的领导下,边区政府在持续推进立法的同时,也积极探索司法变通之道,大力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倡导“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在乡政府领导下,由乡长、自卫军连长、乡锄奸主任组织调解委员会,各行政村可由人民自行选举人民仲裁员、人民检察员,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一举措明确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实施主体。随后,边区政府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调解工作的制度性与程序性。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推广和深化,调解组织网络日益织密织牢,在解决边区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边区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离不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党以法治教育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动员功能。同时,针对边区人民的受教育情况,将法治教育融入文化教育之中,实现识字懂法的双重目标。此外,各级党组织还通过报纸、画报、戏剧、快板、歌谣等多种形式,将难懂的法律语言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表达,向群众传递法治信息。例如,宣传土地法的《咱们村来了土改工作队》、宣传婚姻法的《反对旧婚姻》等歌谣,都深入人心,广为流传。

坚持群众路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具体工作中,更要坚持从严治党,不断纯洁党员干部队伍,响应群众呼声惩治腐败,选拔符合人民要求、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毛泽东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数才德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1937年,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经过慎重而周密的讨论,批准了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执行死刑的判决。在党的领导下,边区相继颁布了《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同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从而将从严治党的司法原则确立下来。

然而,仅仅依靠惩戒并不能完全确保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因此,陕甘宁边区坚持对党员干部开展深入的教育工作。通过开办司法训练班(党校及党的训练班)、行政训练班、群众工作训练班等,发动干部系统学习边区的重要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对群众的尊重与服务意识。毛泽东在《农村调查》中更是要求干部们“甘当小学生”,在革命实践中“清洗自己的污浊”。此外,他还提出必须在党内开展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秉持这一理念,党领导边区政府与参议会不断探索对政府的监督方式,从设定专门行政机关监督到辅助行政机关监督,不断拓展群众参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利益如受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边区贸易局副局长、张家畔税务局长肖玉璧因私自将边区极为稀缺的食油、面粉卖给国民党破坏队,被群众检举告发,最终判处死刑。在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体系中,党始终坚持聆听群众声音,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在边区的13年间,林伯渠共收到百余封检举控告材料,他全部亲自回应、解决并反馈,充分展现了党对群众意见的重视和对干部队伍的严格要求。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23日 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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