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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是什么(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100万就可以定罪?)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12:06:39    


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目前有两处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分别是100万和500万。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资金支付结算解释》)第三条确定的标准是500万和2500万。

明显可以看出,《资金支付结算解释》的数额标准更高,司法实务中容易出现认定争议。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资金支付结算解释》的认定标准,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1.实务中部分观点认为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虚构支付结算行为的特定形式,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该类行为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而非一般规定《资金支付结算解释》。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确实是法律基本适用规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上述两个规定均为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是否同样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有待商榷。

2.相较而言,《资金支付结算解释》是201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是200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如果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适用,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明显提高了入罪门槛,那么就应当适用新解释来认定数额标准。

3.刷卡套现涉刑案件一般不处罚信用卡持卡人,处罚的基本都是利用POS机帮别人刷卡套现的POS机持有人,这种一般都是金额不大的手续费,甚至存在无偿帮刷的情形,行为惹获利较少。除此之外,类似养卡、代还这一类POS机套现案件对银行的实际资金损失风险很小,社会危害性不明显。非法经营罪不是个轻罪,按照100万“情节严重”和500万“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来认定,容易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量刑畸重的结果。

综上而言,笔者认为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的数额标准应当以《资金支付结算解释》的规定为准,即“情节严重”是500万,“情节特别严重”是2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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