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雇员工?试用期长短全由老板说了算?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试用期规则存在认知误区。佛山中院近日公布的两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显示,试用期并非“免罚金牌”,用人单位若滥用规则,既要支付赔偿金,还可能背上“违法解约”的法律责任。
违法延长试用期,赔!
谢某于2023年4月17日入职某技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3日,约定试用期6个月。谢某在职期间一直处于试用期状态。
2023年12月21日,某技术公司以谢某试用期工作态度不积极、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谢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试用期工资差额及赔偿金等。仲裁裁决某技术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某技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仅为一年,同时,六个月到期后,谢某仍未转正,某技术公司又延长试用期至谢某离职,某技术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法院判决某技术公司应向谢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法官表示,试用期制度通过设定双向考察期,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建立提供缓冲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性”和“一次性”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这既保障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合理考察权,也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随意延长或重复约定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该案判决违反约定及延长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推动劳资双方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双向选择、双向负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模糊录用条件,解约属违法
申某入职某实验学校,从事教辅岗位。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某实验学校以申某不符合部门用人标准,结束双方劳动关系。申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实验学校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某实验学校向申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实验学校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包括对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并将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既应当提供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应当在试用期满之前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由于某实验学校不能证明已告知申某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具体规章制度的内容,也不能证明申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其用人标准,其与申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通过约定试用期,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企业的用工需求,是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用人单位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其录用条件,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需要告知客观事由,不能仅以管理人员的主观意见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唯一依据,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冷瑞雪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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