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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面启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 设立咨询与备案窗口107个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22:21:00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9日讯 4月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有关情况。据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淄博市公安局从即日起全面启动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共安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技术手段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和重要设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规范建设要求。系统建设需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严格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设备。

强化信息管理。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特殊情形可延长。严格限制信息调取权限,防止数据滥用。

保护公民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泄露、传播或买卖视频图像信息。公民有权要求删除非因公共安全需要采集的个人影像。

严格法律责任。对违规安装、滥用监控数据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第14条规定办理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的相关措施

依据《条例》第14条规定,全面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将有利于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防止视频图像信息滥用、泄露。通过备案管理,公安机关将切实增强履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感、紧迫感,依法严厉打击私搭乱建、乱采滥用等行为,督促相关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实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依法建设、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备案主要是为加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仅要求报备基本信息,没有事前审核要件,不与系统检验、验收等挂钩,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行政审批。

此次备案主要是依据《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也就是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区等,这些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场所单位,应当依据第14条第1款规定,在2025年7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完成首次备案。

经营管理单位法人或经办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备案:线上备案,主要是通过登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线上业务自助办理;线下备案,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所在辖区的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

为方便公众咨询和高效完成备案,淄博市11个公安分县局已于今年4月3日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设立咨询与备案窗口107个,市民朋友可通过所在区县发布的备案公告,查询服务地址和电话,进行备案与咨询。

闪电新闻记者 李中秀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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