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突发危险,当危险来临时,他们的自然求生本能和合理选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火场逃生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劳动者的所有损失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共计判赔1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李某是某商务公司的工作人员。2022年某日,李某和另一员工王某进入浸出车间进行检修工作,发现溶剂油渗漏,二人便收集打扫。期间,王某在检修设备时,因使用的扳手掉至地面,产生静电后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火灾发生时,李某正在车间二楼拆卸浸出器镜面清洗,其发现一层突发大火并不断蔓延,且溶剂油泄漏地点、溶剂油储存罐等易燃易爆品均在一层,为逃生便自车间二层窗户跳出,在着地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33天。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某商务公司就损失承担问题产生了争议。某商务公司认为,李某的逃生方式不妥,并指出车间二层窗户外的传送带也可作为逃生通道使用,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然而,李某认为自己是在紧急情况下的自然求生行为,且被告没有设置安全通道及逃生设施,故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某商务有限公司虽主张车间二层窗户外的传送带也可作为逃生通道使用,但该传送带系生产设备,不符合逃生通道的实际用途需要;二、李某逃离火灾现场的方式符合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的选择,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当时突发火情的紧迫性和危险性,如不采取及时有效的避险措施,将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故不能苛求李某在此情境下仍能采取更加合理妥当的方式求生,而且根据住院病历显示,李某采取跳窗逃生后,依然出现了双手、右耳廓浅Ⅱ°烧伤(面积约2%)。综上,认定李某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判决其所有损失由某商务公司承担。
作者:许永强
编辑:侯宜均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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